【案情】陈某与妻子本是普通职工,可碍于两人的收入不高。在一次聚会时,陈某听到好友提起其开网店赚钱的事,心中便也暗暗起了开网店的念头。
几番思量之下,陈某决定开一家售卖服饰的网店,通过朋友介绍,陈某联系上了一家服装生产厂。对方表示,要是卖不知名品牌的服饰,销量应该不会太高,可是卖知名品牌的服饰成本价又太高。可要是卖假冒知名品牌的商品,就能赚不少钱。打定主意后,陈某便与生产厂达成了合作。
虽说通过开办网店的确让陈某赚了不少钱,可只凭借自己的网店对外售卖,销量也十分有限。于是,陈某便找到了几家有合作意向的网店。
经协商后,陈某与几家网店达成一致,网店店家收到订单后会由陈某代替发货,每顶假帽子在网店的售价约为40元,每卖出一个帽子店家便会结算给陈某约30元,每顶帽子的成本约为20元,如此一来,每卖出一顶帽子陈某即可获得8~9元利润。
截止到2018年9月被抓获,陈某通过在淘宝上开店和帮其他店家代发货的形式,销售假冒阿迪达斯、耐克品牌的商品,销售数额已达110万元以上。检察机关认为,犯罪嫌疑人陈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涉案数额达25万元以上,销售金额巨大,其行为已触犯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,决定对其批准逮捕。
【评析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是指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,而予以销售,且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。本案中,犯罪嫌疑人陈某明知其批发的阿迪达斯、耐克等品牌的商品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许可,是侵权假冒产品,仍然利用淘宝网店和帮他人代发货的形式对外公开销售,且销售金额达100万元以上,销售金额数额巨大。
犯罪嫌疑人陈某的行为不仅侵犯了企业知识产权,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,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。
(市司法局 供稿)